戎加红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代理武某劳动争议一审
来源:戎加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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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武某2010年元月起被宜兴某公司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部经理,单位人事部出具人事任命书,2010年5月起公司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停发包含武某在内公司高管工资,2011年9月底,人事部通知武某移交采购部资料,双方因此发生纠纷,武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。劳动仲裁中,单位提供自2009年12月起武某在常州某公司缴纳社保证明及2010年4月起武某受让该公司股份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登记资料,宜兴劳动争议委员会以武某已与常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与宜兴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为由,驳回了武某给付拖欠工资的请求,武某不服,依法起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。庭审中,戎律师认为: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为单位提供劳动、服从单位管理出发,社保缴纳仅是劳动关系证明的一个方面;其次,现有法律不禁止员工具有多个劳动关系。一审法院经审查各方证据,采纳了戎律师的代理意见,2011年4月11日一审判决单位给付武某拖欠工资100000元,一审终结,单位至今尚未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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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戎加红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4*********7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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